第(1/3)页 律师所写的稿子和提交的证据,需要在开庭前全部交于法官进行审核。 答辩稿要是遇到脾气不好的法官查看,很有可能会被骂上两句。 而李晨作为火车寻衅滋事案的证人,按照道理来说是不需要写答辩稿的,但问题是,对方的律师在答辩稿指出,李晨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理由有两点: 第一,互殴和寻衅滋事的概念。 互殴,简单点说就是双方打架,只有在双方伤情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上刑。 寻衅滋事,通俗易懂,就是没事找事。 而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起争执的原因是小孩踢打前排的座椅,后因双方的语言不当逐渐升级的矛盾问题,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最多是互殴。 第一,火车上的视频证据。 从火车上的视频中明显看出,双方矛盾的真实原因,也正是因为女孩的不当言论是引发本起案件后果的真正原因,而小孩的家长在扇耳光后,女孩也是出手还击,并打了对方两下,之后被告人才上来动手,是互殴的。 而证人李晨,在视频中,也是出手还击,也可以定性为互殴。 第二,伤情鉴定。 打人双方都都构不上轻伤,而证人李晨的脑震荡,不属于伤情鉴定的种类。 而法院的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官就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找到了负责起诉的检察员,而检察员又和李晨进行电话沟通,毕竟这件事是他上升为寻衅滋事。 结束对话之后,检察员让他写一份文档发到他的邮箱内。 回到魔都后的李晨,便开始用电脑书写材料。 首先第一点,是打人者先动的手,而且是在乘警在现场的情况下,她的这种行为就是寻衅滋事。 出于环境因素,被打者出手还击合理合法,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并没有明确规定还几次手。 还击一次是正当防卫,第二次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要结合当时的环境来综合考虑本次案件。 在乘警在现场的情况下,你还敢动手打人,态度何其嚣张? 有执法者在现场,无视执法人员动手打人,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 第二,证人李晨的行为。 在视频当中,李晨的行为是作为第三者先是拉架,想要阻止这次行为,而刘佳伟(被告人),上来就是一脚,踹在李晨(李晨)的身上,导致他的头部撞击到了前排的座椅上,后经医院检查为轻微脑震荡。 而李晨(证人)不想与其动手,可由于案发现场的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紧急避险,之后采取的还手措施理应为正当防卫。 …… 写了好几个小时,才算完全搞定。 李晨站起身来,活动了一下自己的身体,去客厅喝了几口茶水重新坐回电脑桌前。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