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林子然不好意思因为这么一点伤拖太久,更怕引起封元崇怀疑,很快便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状态。 只不过他没有再去看齐宣了。 一是齐宣如今居住在封元崇的寝宫,那不是他可以插手的地方,就是想见也是见不了了,若是他再强行插手,后果真的很严重。 二是剧情已经走到这一步,成功促成主角攻受的感情并让他们同居,自己也可以功成身退,再冒险去见齐宣过犹不及。 就祝他们百年好合吧! 对林子然来说,这是风平浪静的几天,不需要去抄家灭门,也不用去哄着齐宣,就连封元极自从上次之后,似乎也在回避他了。 林子然表示理解,封元崇都说到那个份上了,封元极再对自己纠缠不休,恐怕真的要引起封元崇的猜忌不满了。 到时候他们两个都要死。 不过,最近还有个重要的剧情! 自己要被赐婚了! 原剧情是这样的――因为李暨深深暗恋齐宣,甚至插手宫闱之事也要帮助齐宣,终于激怒了封元崇,让封元崇心生嫉妒。封元崇此时还没有动杀心,而是念在李暨忠心耿耿为他干了多年的份上,选择给李暨赐婚,让他彻底死了这条心。 啧啧啧,给情敌赐婚果然是皇帝才有的特权啊! 做皇帝就是这么为所欲为! 但林子然倒不是很担心赐婚的事情,因为他知道这婚是成不了的。 哪怕自己只是一个男配,但也要为主角受痴情不悔,怎么可以和别的女人成婚呢? 所以后面的剧情是这样的:因为李暨恶名远扬的缘故,被赐婚的那家小姐死活也不肯嫁,于是投湖自尽了,虽然被救了回来,但是依然寻死觅活的不肯嫁,对方父亲哪里舍得女儿受这般委屈,而且也不想将她嫁给李暨,于是不惜撞墙也要求皇帝收回成命。 封元崇当然不会收回命令,他这个人一旦决定做一件事,就不会轻易改变主意,但是之后很快又发生了齐宣被绑架,李暨再次舍命去救齐宣的事情,这次封元崇是真的生气愤怒了,而且封元极等人又蠢蠢欲动,他在手刃谋反的弟弟之后,又一杯毒酒将李暨赐死。 彻底干掉了两个情敌。 李暨等不到成婚就死了,自然不会耽误人家姑娘。 那时候自己早就功成身退了。 赐婚这段剧情也不算重要,主要就是要体现主角攻的霸气,和他身为皇帝的无上权威。 林子然耐心等待赐婚的圣旨到来。 这天正在办公,忽然手下急匆匆的进来,一脸八卦的大声道:“大人!我听说了一件大事!” 林子然心头一凛,难道终于是要来了吗! 手下道:“皇上给荆王赐婚了!女方是永安公的小女儿,皇后的嫡亲妹妹呢,皇上真是给了荆王好大的面子啊!” 林子然:??? 手下:“大人,大人,你怎么了?” 林子然:“……你先下去。”我要静静。 手下见林子然面色不愉,连忙小心翼翼的下去,难不成是因为大人和荆王关系不好,所以才不愿意听到荆王的好消息? 看来以后不能随便提起封元极呢。 【林子然已经抓狂了:说好的要给我赐婚呢!!!】 【系统:……】 【林子然:这混蛋竟然抢我的赐婚!!!】 【系统:……】 好气啊!这是我的剧情啊啊啊! 但是气归气,林子然知道这次不是封元极的问题,是封元崇的问题…… 林子然原本觉得剧情十分顺利,攻受感情进展迅速,一切都向着美好的未来发展,哪知眨眼的功夫剧情就崩了,又一次崩的莫名其妙,封元崇为什么要给封元极赐婚? 他分明应该给自己赐婚才对啊! 对了,封元崇就喜欢给情敌赐婚,难道是因为那天封元极找他索要齐宣,他当真以为封元极喜欢齐宣,所以才一怒之下给封元极赐婚的? 这可不是小事,是严重的剧情偏离。 林子然急的如同热锅上的蚂蚁,但这事儿他还真的没有插手的余地…… 他讨厌这种不按照常理出牌,为所欲为的皇帝! 为所欲为你妹啊:) ……………… 封元极在王府中接旨,传旨的是大太监裴高。 裴高客气的笑道:“恭喜荆王贺喜荆王,这是大喜事儿,到时候奴婢来讨杯喜酒喝,希望荆王千万不要嫌弃啊。” 封元极接过圣旨,神态慵懒的笑道:“有什么好嫌弃的?到时候本王大摆流水席,喝他个三天三夜,这京城里想来的都可以来!” 裴高笑道:“还是王爷大方,奴婢事儿办完,这就告辞了。” 封元极笑道:“公公慢走。” 他回到房间关上门,将那圣旨随意的扔在桌上,眸底一片冰冷之色。 好手段。 这永安公可是皇后的父亲,向来是封元崇的死忠,他的小女儿看似身份尊贵,但是自己若真的娶了她,却得处处受到钳制,而且封元崇也可以趁机将自己留在京城,再另外派人接管边关的军队,变相褫夺了自己的兵权,将自己困在京城他的眼皮子底下,做个让他满意安心的荒唐闲散王爷。 看来封元崇早就怀疑他了,以封元崇的性格,说不定早就对自己起了杀心。 这只是第一步而已。 封元极薄唇紧抿,冷笑一声,你若真逼的我退无可退,就休怪我无情了。 而且……封元崇偏生此刻给自己赐婚,如此急不可耐,恐怕还有另一个原因。 李暨。 他这是警告自己,不要再靠近李暨。 看来自己,倒是有些低估了李暨对他的重要性呢…… ……………… 裴高回到皇宫复命。 封元崇问道:“他如何反应?” 裴高恭声道:“王爷欢喜的接了圣旨,表示还要大摆流水席呢,看来很高兴您赐的婚事。” 封元崇闻言,不但没有笑,反而淡淡道:“你真的这么觉得?” 裴高头更低了:“奴婢不敢妄言。” 第(2/3)页